孙军骥、孙立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282民初53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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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82民初5349号之一案件名称
孙军骥、孙立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孙军骥;孙立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282民初5349号之一 原告:孙军骥,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骏,宁波市江北区为民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薇,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立峰,男,197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第三人:韩和鸣,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立明,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军骥与被告孙立峰、第三人韩和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孙军骥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军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军骥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诉讼费3045元,由原告孙军骥负担,交纳本院;鉴定费1004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鲁文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陆思颖 代书记员丁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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