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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盱城顺昌建材经营部与孙圳、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0民初3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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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民初3585号
  • 案件名称

    盱眙县盱城顺昌建材经营部与孙圳、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盱眙县盱城顺昌建材经营部;孙圳;张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0民初3585号原告:盱眙县盱城顺昌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30MA1TAN5714,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五墩西路21号盱眙县进修学校出租房。经营者:伏玉翠,该经营部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星辰,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圳,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张伟,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审理原告盱眙县盱城顺昌建材经营部和被告孙圳、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盱眙县盱城顺昌建材经营部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县盱城顺昌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县盱城顺昌建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盱眙县盱城顺昌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刘宏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曹星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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