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盱城顺昌建材经营部与孙圳、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0民初3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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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民初3585号案件名称
盱眙县盱城顺昌建材经营部与孙圳、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盱眙县盱城顺昌建材经营部;孙圳;张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0民初3585号原告:盱眙县盱城顺昌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30MA1TAN5714,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五墩西路21号盱眙县进修学校出租房。经营者:伏玉翠,该经营部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星辰,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圳,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张伟,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审理原告盱眙县盱城顺昌建材经营部和被告孙圳、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盱眙县盱城顺昌建材经营部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县盱城顺昌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县盱城顺昌建材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盱眙县盱城顺昌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刘宏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曹星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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