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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伟、党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303执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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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303执181号
  • 案件名称

    李长伟、党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长伟;党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李长伟,男性,196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乌海市海南区。被执行人:党龙,男性,1975年7月7日生,汉族,住乌海市海南区。申请执行人李长伟与被执行人党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内0303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1415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3月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党龙有房产一处,我院已经依法查封,经调查,该房产在银行有抵押,抵押担保金额已经超过了评估价值,该房产无处置价值,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我院已经依法冻结,同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内0303执1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     宇审 判 员 单  雪  瑞审 判 员 薛  文  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赵  来  会书 记 员 王宣书记员王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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