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永华、渭源县金坪种植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1执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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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执678号案件名称
韩永华、渭源县金坪种植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韩永华;渭源县金坪种植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81执678号申请执行人:韩永华,女,1963年2月19日出生,住北票市。被执行人:渭源县金坪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法定代表人:冯想林,社长。申请执行人韩永华与被执行人渭源县金坪种植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381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渭源县金坪种植专业合作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永华与被执行人渭源县金坪种植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源县金坪种植专业合作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渭源县金坪种植专业合作社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韩永华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渭源县金坪种植专业合作社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18)辽1381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渭源县金坪种植专业合作社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孙爱民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韩 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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