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顺雨、徐兴斌等义乌市绿地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26民初3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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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26民初3220号案件名称
郑顺雨、徐兴斌等义乌市绿地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浦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郑顺雨;徐兴斌;义乌市绿地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726民初3220号 原告:郑顺雨,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舒锴(系原告女儿),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徐兴斌,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义乌市绿地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徐兴斌。 原告郑顺雨与被告徐兴斌、义乌市绿地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郑顺雨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兴斌、义乌市绿地垃圾清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并未损害被告利益,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顺雨撤回对徐兴斌、义乌市绿地垃圾清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郑顺雨负担。 审判员张向宇 二O二一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张渊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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