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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仲孟、朱晓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82执275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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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82执275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叶仲孟、朱晓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慈溪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叶仲孟;朱晓其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82执27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叶仲孟,男,1981年05月21日出生,住所地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朱晓其,男,1966年01月28日出生,住所地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叶仲孟与被执行人朱晓其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82民特167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仲孟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朱晓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789955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案件申请执行费103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朱晓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朱晓其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朱晓其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朱晓其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朱晓其名下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支付宝开户信息,无股权登记信息。现查明:对被执行人朱晓其的财付通账户,本院予以了冻结,但因余额较小,暂未予以划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朱晓其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划拨。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慈溪市四季珑玥华府31幢701室的房屋,本院已依法拍卖,得款1968032元。截至2021年9月8日,本案案件申请执行费10300元已从执得款项中扣除,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受偿218259元,余款尚未受偿。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晓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朱晓其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朱晓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朱晓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叶仲孟。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朱晓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82执27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传亭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张佳(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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