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英、林州市昱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81执3005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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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81执3005号之四案件名称
唐玉英、林州市昱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林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唐玉英;林州市昱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81执300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唐玉英,女,汉族,1968年8月19日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林州市昱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外环与红旗渠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李付强。关于唐玉英与林州市昱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1月0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林州市昱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49×××04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9246.5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州市昱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林州德丰村镇银行49×××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735.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林太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勇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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