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发春、赵景泽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黑1124财保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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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24财保62号案件名称
张发春、赵景泽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孙吴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发春;赵景泽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24财保62号申请人:张发春,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被申请人:赵景泽,男,1967年07月07日出生,现住孙吴县。申请人张发春于2021年9月9日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景泽名下房产,申请人张发春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为了防止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景泽名下孙吴县000104室住宅楼一户(证号:黑(2021)孙吴县不动产权第0××1号)。期限3年。案件申请费2,371元,由申请人张发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 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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