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郑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9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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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9512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郑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郑恋;郑习乐;浏阳新碧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951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北正中路70号。负责人:徐征,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平春,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京军,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恋,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郑习乐,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浏阳新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菊花石路浏阳碧桂园凤凰郡综合楼三楼302室。法定代表人:张志远。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梅,女,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豪,男,199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与被告郑恋、郑习乐、浏阳新碧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10914元,减半收取5457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负担。审 判 员 何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 亮书 记 员 曾佑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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