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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郑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9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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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951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郑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郑恋;郑习乐;浏阳新碧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951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北正中路70号。负责人:徐征,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平春,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京军,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恋,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郑习乐,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浏阳新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菊花石路浏阳碧桂园凤凰郡综合楼三楼302室。法定代表人:张志远。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梅,女,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豪,男,199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与被告郑恋、郑习乐、浏阳新碧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10914元,减半收取5457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负担。审 判 员  何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 亮书 记 员  曾佑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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