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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简学无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简学无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73民终5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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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粤73民终5289号
  • 案件名称

    广州简学无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简学无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广州简学无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简学无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事出版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民终5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简学无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元岗北街91号之三2楼203室D8。法定代表人:赵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贺,该公司法务。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简学无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131号1层1006。法定代表人:赵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贺,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事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号。法定代表人:范勇。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简学无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简学无忧公司)、北京简学无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简学无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事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事出版社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06民初4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简学无忧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调整一审判决第二项的判赔金额。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酌定广州简学无忧公司赔偿人事出版社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数额为19000元,但并未说明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数额各为多少,且一审审理过程中,人事出版社公司未出示任何合理开支的票据,故一审法院应当不予支持或减少支持其合理开支的请求。2.广州简学无忧公司为一次性侵权行为,其在人事出版社公司委托人多次要求下才将员工自购自用的书籍交给该委托人,而并非主动赠送。3.广州简学无忧公司是一家小微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业绩不佳,受疫情影响其上半年度已毫无营收。北京简学无忧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北京简学无忧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广州简学无忧公司为独立法人,一审法院在人事出版社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北京简学无忧公司与广州简学无忧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且广州简学无忧公司未有不能履行判决的情形下,直接判决北京简学无忧公司对广州简学无忧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人事出版社公司答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广州简学无忧公司侵权事实清楚,广州简学无忧公司在一审及上诉状中辩称被诉侵权图书系员工自有对外发放,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且公司员工在履行工作职务中应当认为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因此,广州简学无忧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与公证过程及常理不符,法院应当不予采信。2.一审法院判决北京简学无忧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依法有据。北京简学无忧公司作为广州简学无忧公司的唯一股东,其并未举证证明其财产与广州简学无忧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北京简学无忧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法无据。3.一审判赔金额合法合理。广州简学无忧公司作为提供教育咨询报备的培训机构,理应具备甄别教材合法性的能力并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其主动发行复制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图书,主观过错严重,应当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充分考虑了各项法定因素,且已经对合理支出费用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进行了酌减,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合法合理。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望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人事出版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广州简学无忧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人事出版社公司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产品;2.判令广州简学无忧公司、北京简学无忧公司赔偿人事出版社公司经济损失129750元,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6000元,公证费、差旅费7980元;3.判令广州简学无忧公司、北京简学无忧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人事出版社公司原名称为中国人事出版社。2019年1月3日,中国消防协会(甲方)与人事出版社公司(乙方)签订《版权许可备忘录》,载明:甲方根据国家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要求,组织编写了“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共三册,包括《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甲方为上述三册图书的著作权人;甲方授权乙方出版和发行上述三册图书;甲方授权乙方独占享有上述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三年,自2018年4月26日起。在约定期限内,甲方不再另行授权任何第三方机构/个人享有上述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上述授权,乙方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鉴定、投诉和提起诉讼。图书《2018年版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以下简称涉案正版图书),封面载有“中国消防协会组织编写”“中国人事出版社”字样,封面下方贴有防伪标签“查询网址:××RSKS”,可以刮开进行验真查询;版权页载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教材”“ISBN978-7-5129-1332-5”“中国人事出版社出版发行”“865千字”“定价98元”“版权专有侵权必究”“我社将与版权执法机关配合,大力打击盗印、销售和使用盗版图书活动,敬请广大读者协助举报,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奖励”“举报电话:(010)64954652”的内容。2019年4月1日,人事出版社公司向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对相关场所进行的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同日,该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随人事出版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来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1号保利中辰广场A座8楼门面标识有“简学网”“802”字样的地点,张某在该场所报读相关课程,并缴纳了相关费用,同时取得书籍三本《2018年版消防安全技术实务》《2018年版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018年版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广州简学无忧公司盖章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考前全科辅导培训协议》一份,商户名为“北京简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联POS签购单二张以及加盖有“北京简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收据一份。随后张某将上述物品和单据交由该处公证员保管。该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对上述现场环境进行了拍摄。随后张某将上述取得物品交该处公证员保管。之后该处公证员对上述张某取得物品进行了拍摄,然后将上述物品封存交由张某保管。2019年4月11日,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2019)粤广南粤第6080号《公证书》,证明以上所述与实际情况相符,公证书所附照片为该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拍摄所得,与实际相符。经当庭拆封,三本图书上均无防伪标签。《注册消防工程师考前全科辅导培训协议》载明辅导科目为全科,一级消防工程师课程包括《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辅导费用为3980元。人事出版社公司主张上述被诉侵权图书《2018年版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无防伪标贴,系盗版书籍,与涉案正版图书内容一致。广州简学无忧公司确认上述公证所涉场所的机构系其开办,确认被诉侵权图书与涉案正版图书内容基本相同,并称上述图书系广州简学无忧公司员工自有的并对外发的。人事出版社公司为证明广州简学无忧公司侵权范围广、规模大、侵权持续时间长等,提供了企查查网页查询记录以及简学网(www.jxjiaoyu.net)网页打印件,广州简学无忧公司对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确认,认为与本案无关。另查明,人事出版社公司以(2019)粤广南粤第6080号《公证书》所载的广州简学无忧公司相关行为向一审法院提起了三案诉讼,案号为(2020)粤0106民初4929-4931号,三案合并审理。人事出版社公司主张本案的合理费用支出包括公证费、差旅费7980元、律师费6000元,但未提交任何票据予以证明。再查明,广州简学无忧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教育咨询服务、文化艺术咨询服务等,唯一股东为北京简学无忧公司。以上事实,有人事出版社公司提供的《版权许可备忘录》、正版图书、《公证书》及封存实物等证据,以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涉案正版图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人事出版社公司提交的《版权许可备忘录》及涉案正版图书的封面、版权页均载明了著作权人的信息,在广州简学无忧公司、北京简学无忧公司没有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中国消防协会是涉案正版图书的著作权人,并依法享有著作权。中国消防协会与人事出版社公司签订《版权许可备忘录》,人事出版社公司经授权获得了涉案正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公证书》显示人事出版社公司在广州简学无忧公司举办的场所报读相关课程时获得被诉侵权图书,故可认定被诉侵权图书系广州简学无忧公司所提供。广州简学无忧公司作为提供教育咨询服务的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后向学员提供培训相关的涉案盗版图书,应当对其提供的用于教学用途的教材来源及质量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广州简学无忧公司现未能举证证明其提供的涉案图书为合法出版物及有合法来源,其有偿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的行为侵犯了人事出版社公司对涉案正版图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广州简学无忧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广州简学无忧公司辩称被诉侵权图书系员工自有对外发放缺乏依据,且与公证过程以及常理不符,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另外,虽广州简学无忧公司辩称其不存在涉案盗版图书的库存,但提供教材作为广州简学无忧公司提供培训服务的其中一项内容,依常理确有较大可能存在一定的库存,而广州简学无忧公司未就其购买及向学员提供涉案盗版图书的数量进行举证,一审法院认定广州简学无忧公司对涉案盗版图书有库存,广州简学无忧公司应销毁库存。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鉴于人事出版社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广州简学无忧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及广州简学无忧公司因侵权行为的实际收益也无法确定,一审法院考虑到广州简学无忧公司系主要从事教育咨询服务的培训机构,而非专业从事图书零售、批发的经营者,侵权图书仅系提供给报读相应课程的学员使用,其影响范围相对有限,并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系考试辅导教材、广州简学无忧公司使用情况、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人事出版社公司为制止侵权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本案属于系列案件之一等因素,酌情确定广州简学无忧公司赔偿人事出版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数额为19000元,对于超出该数额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北京简学无忧公司作为广州简学无忧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未举证证明其财产与广州简学无忧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故北京简学无忧公司应当对广州简学无忧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如下判决:一、广州简学无忧公司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人事出版社公司图书《2018年版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专有出版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图书库存;二、广州简学无忧公司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人事出版社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9000元;三、北京简学无忧公司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人事出版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175元,人事出版社公司负担1310元,广州简学无忧公司、北京简学无忧公司负担1865元。经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涉案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故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是否合理;2.北京简学无忧公司是否应对广州简学无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关于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鉴于人事出版社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广州简学无忧公司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广州简学无忧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双方二审期间的陈述,本院认为,本案在适用法定赔偿时应考虑以下因素:首先,关于侵权情节。广州简学无忧公司上诉称被诉侵权书籍系其公司员工自购自用,一审法院判令其支付的赔偿数额过高。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一审公证书记载,人事出版社公司委托人系在广州简学无忧公司申请报读相关课程,并支付相应费用后,才取得的被诉侵权书籍。因此,广州简学无忧公司作为专业培训机构,对教材来源、质量等负有审慎注意义务,其发行被诉侵权书籍存在主观过错。广州简学无忧公司关于被诉侵权书籍系其公司员工自购自用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认可。其次,关于合理开支费用。人事出版社公司主张本案的合理费用支出包括公证费、差旅费7980元、律师费6000元,其虽未提交相应票据予以证明,但委托律师、申请公证取证必然会产生相应费用;同时,考虑到人事出版社公司以(2019)粤广南粤第6080号《公证书》所载的广州简学无忧公司相关行为向一审法院提起了三案诉讼,该合理费用应作适当分摊。综上,广州简学无忧公司虽上诉称一审判赔数额不合理,但其在二审期间未提供新证据证实其主张。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系考试辅导教材、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人事出版社公司为制止侵权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本案属于系列案件之一等因素,酌情确定广州简学无忧公司赔偿人事出版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数额为19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二、关于北京简学无忧公司是否应对广州简学无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广州简学无忧公司是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简学无忧公司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故在北京简学无忧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广州简学无忧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财产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北京简学无忧公司对广州简学无忧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广州简学无忧公司、北京简学无忧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广州简学无忧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简学无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盎审 判 员  江闽松审 判 员  张 姝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云端书 记 员  郑志豪书 记 员  文蓓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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