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民终2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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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民终2057号案件名称
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民终205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房映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建,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立,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21)陕0582民初6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是其对自己权利义务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21)陕0582民初611号民事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连 玲审 判 员 雷 晓 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梅书 记 员 田 瀚 琳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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