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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卫萍、叶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0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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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505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吴卫萍、叶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吴卫萍;叶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0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卫萍,女,1966年5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叶昱,男,1987年9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申请执行人吴卫萍与被执行人叶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1706.24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51706.2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2日、7月17日、9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7月17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新xxxx车辆的档案手续,因车辆未实际控制,车辆下落不明,现无法对查封车辆进行处置。        四、本院于2021年7月17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信息。        五、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新0102执5054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八、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执行措施及执行结果。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长青审判员    麦祖义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阿丽米热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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