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明军、何开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8执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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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执991号案件名称
彭明军、何开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彭明军;何开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8执991号申请执行人:彭明军,男,汉族,1974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何开,男,汉族,1974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关于申请人彭明军申请执行何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现双方于2021年9月7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何开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彭明军5000元;二、剩余款项何开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双方同意上述协议,并自愿按该协议履行。双方按签字按指印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528民初3892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懿辉审判员 易浩楠审判员 陈宗达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韩海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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