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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明军、何开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8执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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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执991号
  • 案件名称

    彭明军、何开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彭明军;何开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8执991号申请执行人:彭明军,男,汉族,1974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何开,男,汉族,1974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关于申请人彭明军申请执行何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现双方于2021年9月7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何开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彭明军5000元;二、剩余款项何开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双方同意上述协议,并自愿按该协议履行。双方按签字按指印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528民初3892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懿辉审判员  易浩楠审判员  陈宗达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韩海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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