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可民、曹贤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6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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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2685号之一案件名称
谷可民、曹贤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谷可民;曹贤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6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谷可民,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曹贤伟,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淳安县。 本院在执行谷可民与曹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谷可民与被执行人曹贤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06执268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任何一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滨 审判员陈建福 审判员徐建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杜莹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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