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牟成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8民初3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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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8民初3314号案件名称
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牟成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湄潭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牟成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8民初3314号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白鹤路108号负1层商业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3082098Q。法定代表人:范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法,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健,系公司员工。被告:牟成波,男,生于1995年6月18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牟成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2021年9月3日,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余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牟若男书 记 员 李俊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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