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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主教爱国会、简路江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103执2915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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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03执2915号之四
  •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主教爱国会、简路江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广州市天主教爱国会;简路江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103执291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主教爱国会,住所地:广州市一德路旧部前56号石室。法定代表人:甘俊邱,职务:主席。委托代理人:郭斐,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简路江,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主教爱国会与被执行人简路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粤0103民初44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含同住人员)搬出广州市荔湾区后座四楼房屋,将该房屋腾空交还给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17年5月1日至搬迁退房日止的租金、房屋占用费暂计为4601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109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及车辆登记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已扣划7018.05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搬迁去向。涉案房屋现由被执行人及其父母(均已80多岁)共同居住,被执行人已于2021年4月8日向其所在街道提交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赖国新审判员 黄耀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裴洁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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