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清河区月沫服装店、周文兵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812执17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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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12执1776号之一案件名称
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清河区月沫服装店、周文兵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清河区月沫服装店;周文兵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12执17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明,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清河区月沫服装店,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经营者:周文兵。被执行人:周文兵,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申请执行人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河区月沫服装店保理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812民初5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该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河区月沫服装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11877.7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11877.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11月1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及时履行,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执行人员到生效判决书载明的地址,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经谈话获悉被执行人清河区月沫服装店早已关闭,周文兵平时给别人送货,月收入约4000元,其妻在服装店给人打工,月收入3000元左右,家中有两个小孩,一个上初中,一个上小学。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先行将(2021)苏0812执1775号执行案件履行完毕,本案中,其承诺春节之前履行完本案。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了网络查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也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向东审判员 刘卫花审判员 孙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许东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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