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科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海西地原钾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28执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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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8执114号案件名称
格尔木科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海西地原钾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格尔木科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海西地原钾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28执114号申请执行人:格尔木科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柴达木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2XL926。 法定代表人:刘照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全,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永秀,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海西地原钾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花土沟镇隆钾肥公司厂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5CFMX6。 法定代表人:李浩放,该公司总经理。 格尔木科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海西地原钾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202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2022号裁决由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执行。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马建平审判员张永涛审判员王金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和绿江书记员钱塞日加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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