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小妮、旅拍文化传播(大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2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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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2723号案件名称
曹小妮、旅拍文化传播(大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曹小妮;旅拍文化传播(大连)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2723号申请执行人:曹小妮,女,汉族,1997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旅拍文化传播(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新民街1号二楼。法定代表人:高岩。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曹小妮与旅拍文化传播(大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其他财产性权益采取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等措施,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本案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许冠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寇智翔书 记 员 纪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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