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朝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4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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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4023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荣昌区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朝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荣昌区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朝芬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3民初4023号 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大道南段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99232288F。 法定代表人:舒策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严,女,公司员工。被告:曾朝芬,女,1970年8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朝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8日,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龙 飞书 记 员 罗 洋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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