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丹丹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恢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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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恢245号案件名称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丹丹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丹丹;易新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恢245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46号。法定代表人:彭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廖丹丹,女,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易新秋,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丹丹、易新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等可便捷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02执恢2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审判员 周 莹审判员 周辉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郭毅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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