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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升勇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82执1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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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执1557号
  • 案件名称

    彭升勇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仁怀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彭升勇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82执1557号移送机关:仁怀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彭升勇,男,199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仁怀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82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彭升勇罚金一案,被执行人彭升勇缴纳罚金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彭升勇下落不明,无法联系。被执行人彭升勇无房产、无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情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彭升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彭升勇无房产、无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情况,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鸿审判员 王明远审判员 程远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漂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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