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迎浩、天津市优学优选优先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5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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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5307号案件名称
朱迎浩、天津市优学优选优先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朱迎浩;天津市优学优选优先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5307号申请执行人:朱迎浩,女,200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天津市优学优选优先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辰昌路1901号。法定代表人:赵连,经理。申请执行人朱迎浩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优学优选优先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47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期间案件先行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庆九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张 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 礼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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