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兰青、周旻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05民初5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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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05民初5414号案件名称
周兰青、周旻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周兰青;周旻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5414号原告:周兰青,女,汉族,1992年3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周旻升,男,汉族,1993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兰青诉被告周旻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兰青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兰青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兰青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已由原告周兰青预付),由原告周兰青负担。审 判 员 冯豪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吴子媚书 记 员 廖雪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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