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绿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1民初30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521民初3071号案件名称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绿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罗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绿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潢川丰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张涛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1民初3071号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天元南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1772413360。负责人:李本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吉祥,男,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罗山县绿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城关镇仁和小区东门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3X4XY86C。法定代表人:罗新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潢川丰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潢川县仁和镇凌集村任大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MA3X4H0G1C。法定代表人:王德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张涛,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山县绿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潢川丰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张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方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殷丹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兰青、周旻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05民初5414号 下一篇 乌苏市弘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再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02民初32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