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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星花、袁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322财保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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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财保260号
  • 案件名称

    魏星花、袁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化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魏星花;袁强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财保260号申请人魏星花,女,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委托代理人刘良科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袁强,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申请人魏星花与被申请人袁强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魏星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袁强银行存款2689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魏星花购买了诉讼保全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星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强银行存款2689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88.98元,由申请人魏星花负担。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刘志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伍 仪代理书记员  刘宇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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