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乾与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4民终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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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4民终357号案件名称
陈乾与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陈乾;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4民终3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乾,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司法局职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北领地B-2楼2层C201、C203、C205室(东升地区)。法定代表人:姚劲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鹤红,女,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上诉人陈乾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转转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3579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我一审所提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北京转转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我在注册账号阶段是否与北京转转公司达成《用户服务协议》无法确定,我在注册账号时也没有发现“特殊情形下”的条款。本案中北京转转公司并不是涉案商品卖家,我与北京转转公司形成的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但我多次向北京转转公司索取涉案商品卖家信息,该公司均拒绝提供,因此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该公司赔偿。北京转转公司应当维护买卖双方的交易,在交易出现问题的时候,特别是我没有签收货物的时候,平台应当及时退款给我;关于损失部分,我已经把购机款和服务费支付给北京转转公司将近一年时间,产生了利息损失,我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工作日请假到人民法院立案、开庭等产生了误工费,因此我主张一定的赔偿是合理的。北京转转公司辩称,请求驳回陈乾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根据北京转转公司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我公司系二手闲置物品信息及交易信息发布平台,属于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二、我公司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已尽到事前的身份审查义务、事前提醒及事中监控管理义务、事后补救及协助义务。三、我公司为保障网络交易安全设置了用户身份验证,基于经营需要获取的卖家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均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我公司对用户个人信息具有保护义务,不得非法提供。依据国家关于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我公司已在本案诉讼阶段向陈乾提供了卖家的详细信息,协助其维权。四、涉案订单因交易的是个人之间的二手闲置物品,商品具有特殊性,转转平台已尽到事前提醒及事中监控管理义务。五、转转平台出具的验机评估报告专业公正合法合理,在验机报告中转转平台已对涉案手机的设备外观做了详尽说明。转转平台为二手闲置物品交易平台,该涉案手机具有正常使用的基本属性,陈乾在充分知晓此验机评估报告的情况下仍然选择继续交易。陈乾在付款后,转转平台以弹窗提示“确认购买后,优品会为您提供服务并为卖家打款”,陈乾点击“确认平台发货”即将货款打给卖家,转转平台已履行了告知义务,陈乾自主选择继续交易行为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我公司不存在过错,亦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闲置物品本身风险高于普通物品,各方均应对此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陈乾在查看验机评估报告后自行确认继续交易,转转平台方将涉案手机寄送给陈乾,根据以上过程可以认定陈乾在确认继续交易前已了解验机所涉事项,转转平台已履行告知义务。综上,陈乾要求我公司承担基于买卖合同产生退货退款赔偿损失及承担诉讼费等相关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予以驳回。陈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北京转转公司退还购机款和特殊服务费共1637元,并赔偿我损失1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与网络服务合同约定有关的事实。1.关于签署协议的事实。陈乾系经转转平台实名认证的用户,ID为乾。北京转转公司系涉案“转转”平台的经营者。北京转转公司提交的登录转转平台界面显示,用户在注册登录转转平台时,需要勾选已阅读并同意以下协议:《转转用户服务协议》和《转转隐私政策》,登录后通过我的-右上角设置-关于转转-转转用户服务协议,可以随时查阅服务协议内容。《转转用户服务协议》显示:本协议由用户(以下简称“您”)与转转软件所有者及运营者北京转转公司共同签署……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转转隐私权条款》以及所有转转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并采取合理途径提前七日通知您的各类规则、操作流程、行为规范等。转转有权以修改、更新等方式调整本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内容,相关内容将公布于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您。除非您明示并通知转转不愿接受调整后的内容并停止使用转转及相关服务,否则调整后的内容将于公布之日起七日后开始对您生效。2.关于平台代收、代付款项的约定。《用户服务协议》第五条第5项,平台担保服务:用户知悉并同意,当用户因交易发生在线支付时,本平台接受卖方委托通过转转微信支付账户代为收取交易款项,并在买方在线确认“已收货”或本平台约定的交易期限届满时接受买方委托将该交易款项支付至卖方微信账户,或卖方确认该笔交易已取消时接受卖方委托将该交易款项退回至买方微信账户。在线交易双方就交易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期间,交易双方一致同意由转转将该笔交易款项暂时冻结在转转微信支付账户直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双方的共同意愿支付。特殊情形下,转转将可能在您付款且点击确认购买/发货后通过系统自动付款给卖方,具体以平台页面展示为准,请您注意审慎阅读相应的付款规则,点击确认购买/确认发货即视为您接受相应的付款规则并委托转转代付交易款项给卖方。交易双方用户同意,转转微信账户代付后,非经法律程序或者本协议之约定,该支付是不可撤销的,转转的支付行为视为经买卖双方的共同授权代为支付的行为。“特殊情形”部分是用黑色加下划线方式标注表示。北京转转公司当庭表示,已验机的属于特殊情形之一,即陈乾点击确认发货后,平台将代付交易款给卖方。但是对于特殊情形包括哪些内容,北京转转公司表示在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北京转转公司还表示,买方付款时会有弹窗提醒,主要提醒内容为:如果同意,买方确认发货后,就会把款项支付给卖方。但是,陈乾当庭表示并没有看到相关提醒,且北京转转公司亦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3.关于检验评估服务的约定。《用户服务协议》第五条第8项,检验评估服务:指转转及转转合作的第三方向买方提供的对买方拟购买的闲置商品(包括3C电子产品、奢侈品等)进行基础检验并提供评估报告供买卖双方作为交易的参考。不同场景项下,对于经检测评估的闲置物品,转转及转转合作的第三方可能对该商品提供30天至180天不等的质保服务,具体保障内容以平台展示为准。用户知悉并同意,转转提供的检验服务项目将以检验评估报告的形式展示,对于超出检验评估报告的项目、转转检验评估规则已明示不属于检验范围的项目、基于商品状态转转无法进行检测评估并已在评估报告中提示购买风险的项目,以及卖方通过商品描述或转转私信等方式对此闲置物品/服务作出的其他承诺或保证,转转不予检测、不提供任何质保服务或承担任何责任,具体以您收到的实物为准,并由卖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4.关于退货服务的约定。第五条第9项,您知悉并了解,对于本平台所展示的二手机闲置物品,除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即物品/服务确实存在与卖方描述不一致的质量问题外,概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且鉴于闲置物品/服务交易纠纷及风险高于普通物品/服务交易,转转用户需在转转内对交易细节进行详细、客观的沟通约定,并遵守相应的约定事项。若因交易约定不详导致的交易纠纷,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由转转用户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北京转转公司当庭表示,对于买方未签收商品时,平台应承担何种责任未做明确约定。二、关于北京转转公司向陈乾提供网络服务的事实。陈乾于2020年4月25日在北京转转公司经营的转转平台上看到一款REALMEX2PRO手机,于是通过转转平台联系卖家(ID:一生平安889,以下简称卖家)。陈乾提交的与卖家“一生平安899”沟通截图显示,4月25日,陈乾问“配件齐全吗”,卖家回“是的”。陈乾于2020年4月25日19:50:49下单购买涉案商品为“8新realmerealmeX2Pro6G+64G海……”,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将购机费1600元和37元其他服务(官方验机)费合计1637元支付到转转平台,邮费为包邮,订单编号为1254014999468337657。陈乾点击确认发货后,转转平台发货给陈乾同时打款给卖家。北京转转公司提交的后台操作截图亦显示,2020年4月26日09:40:54,转转平台操作内容为“质检发货给买家,并且打款给卖家”。陈乾提交的其与卖家沟通截图显示,陈乾收到涉案商品后向卖家反馈“没有充电头和充电线”,并发送了验货照片,对方回复“不是吧”、“问下客服,是不是落下了”。陈乾提交了验货照片,显示没有数据线、充电器和手机壳。陈乾提交的其与转转平台客服沟通截图显示,客服表示,平台仅对手机质检报告中所涉及到的物件负责,配件是卖家承诺的内容,平台不予介入;陈乾要求平台提供卖方的个人信息,平台未提供,建议报警处理。北京转转公司对此辩称,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时候,没有披露相关信息。在庭审过程中,陈乾表示管辖异议的上诉阶段已收到了卖家信息,包括昵称、ID、注册手机、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等信息。陈乾提交的订单详情截图显示,陈乾对涉案商品进行检验后,认为缺少充电头、数据线等配件,故没有签收涉案商品,并对涉案商品进行“退回发货人”的操作,且涉案商品已于2020年5月1日由“滁州南谯南国家园速运营业点”签收。同时,截图上还显示“本商品由用户一***9寄卖,转转仅提供平台服务”。北京转转公司庭后确认涉案商品已收到。北京转转公司当庭表示,交易的过程是,卖家先将商品发送至平台,由平台验机后再邮寄给陈乾。北京转转公司提供的验机评估报告显示有外观成色、设备功能、拆修浸液以及包装清单,其中包装清单显示共3项:手机、包装盒、手机壳,附文字“平台不对配件是否原装及配件质量进行检测”。“30天质保”显示“此商品自发货起可享受转转提供的30天质保服务”,详细内容为“外观问题、电池损耗及收货后人为损坏无法质保。如质检报告含亮斑、色斑、漏光、屏生线、老化发黄、红屏等屏幕质检项,则【屏幕组件】类的问题,不保修。平台仅对设备本身在当前质检环境下的外观、屏幕显示、功能、拆修浸液进行客观检测,官换机、官修机、展示机、配件、卖家说明等不在检测内容范围内。”此外,还显示有“不支持7天无理由”,详细内容为“该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购买后如有问题,可联系售后服务,转转将全力为您解决。”为了证明卖家寄给平台的发货清单情况,北京转转公司提交了后台管理系统截图显示,包装清单:手机1,电源适配器0,说明书及三包0,包装盒1,贴膜0,耳机0,存储卡0,数据线0,手机壳1,防尘塞0,发票0。同时,北京转转公司表示,验机报告中的内容是卖家寄给平台的全部商品,验机报告仅对手机进行审核,对配件不审核。三、关于陈乾主张的损失的事实。为了证明维权经济损失,陈乾提交了《请销假报告审批表》。2021年3月11日,北京转转公司向陈乾退款1637元。一审法院认为,陈乾自愿通过注册、登录和使用北京转转公司运营的转转平台进行购物,并通过勾选方式同意了《用户服务协议》,其与北京转转公司之间建立起了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中的强制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案件争议焦点为:一是北京转转公司是否违反合同约定;二是北京转转公司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一、北京转转公司是否违反合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北京转转公司提供的《用户服务协议》中所涉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用户服务协议》第五条第5项对平台担保服务作出明确约定,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当用户因交易发生在线支付时,本平台接受卖方委托通过转转微信支付账户代为收取交易款项,并在买方在线确认‘已收货’或本平台约定的交易期限届满时接受买方委托将该交易款项支付至卖方微信账户,或卖方确认该笔交易已取消时接受卖方委托将该交易款项退回至买方微信账户”;二是“特殊情形下,转转将可能在您付款且点击确认购买/发货后通过系统自动付款给卖方,具体以平台页面展示为准,请您注意审慎阅读相应的付款规则,点击确认购买/确认发货即视为您接受相应的付款规则并委托转转代付交易款项给卖方。交易双方用户同意,转转微信账户代付后,非经法律程序或者本协议之约定,该支付是不可撤销的,转转的支付行为视为经买卖双方的共同授权代为支付的行为”。对于上述条款的适用,陈乾认为北京转转公司在其未收到货的情况下,不得将涉案商品的购物款支付给卖方。北京转转公司认为,陈乾点击确认发货的行为应适用的是特殊情形,北京转转公司有权直接代付交易款给卖方。但是对于特殊情形包括哪些内容,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北京转转公司还表示,买方付款时会有弹窗提醒,主要提醒内容为:如果同意,买方确认发货后,就会把款项支付给卖方。陈乾否认看到相关提醒,而北京转转公司亦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于北京转转公司主张的曾通过弹窗提醒陈乾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按照一般的交易习惯,应当自买方验货后,平台方可将购物款支付给卖方,否则,当出现交易纠纷的情形后,将不利于维护买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对于上述条款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应当采纳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北京转转公司支付货款给卖方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双方约定“检验评估服务:指转转及转转合作的第三方向买方提供的对买方拟购买的闲置商品(包括3C电子产品、奢侈品等)进行基础检验并提供评估报告供买卖双方作为交易的参考。不同场景项下,对于经检测评估的闲置物品,转转及转转合作的第三方可能对该商品提供30天至180天不等的质保服务,具体保障内容以平台展示为准”、“卖方通过商品描述或转转私信等方式对此闲置物品/服务作出的其他承诺或保证,转转不予检测、不提供任何质保服务或承担任何责任,具体以您收到的实物为准”。庭审中,陈乾明确表示其已阅读验机报告。由于北京转转公司出具的验机报告中显示有手机壳,而陈乾收到的涉案商品中并没有手机壳,故北京转转公司履行合同不符合网络服务合同的约定。此外,陈乾主张其与卖家之间约定的“配件齐全”应属于买卖合同一部分,应当向买卖合同相对方主张,并非本案审理范畴,故不予支持。故陈乾主张,涉案商品中缺少充电头、充电线,系北京转转公司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该意见不予采纳。二、北京转转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由于北京转转公司履行网络服务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陈乾主张北京转转公司退还购机款和服务费,经查,北京转转公司已经将上述款项退还给陈乾,故对该项请求人民法院不再重复支持。关于陈乾主张因维权而遭受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本案是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且陈乾的证据无法证明其经济损失,以及因北京转转公司违约损害其人格权并造成的严重精神损害,故上述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乾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首先,在案的证据可以证明陈乾与北京转转公司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北京转转公司收取服务费并针对涉案商品提供相应检验评估服务,鉴于北京转转公司向陈乾出具的检验评估报告显示,陈乾购买的涉案商品应当包含有手机壳,而实际收到的涉案商品中并不含有手机壳,导致涉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一审法院认定北京转转公司在履行网络服务合同中存在违约并无不当。其次,陈乾主张北京转转公司退还购机款和特殊服务费共计1637元,一审法院考虑北京转转公司已经将以上款项退还给陈乾,故未重复支持陈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最后,陈乾提供了证据证明因维权请假的情况,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请假产生的误工费,即因误工减少的实际收入。同时,一审法院考虑陈乾未举证证明其人格权益因北京转转公司违约所遭受的损害,故以陈乾主张北京转转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为由,未支持其所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陈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乾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勤缘审 判 员 胡怀松审 判 员 王小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王远哲书 记 员 马 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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