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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强、马新颖等王旭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6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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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民初6228号
  • 案件名称

    何强、马新颖等王旭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何强;马新颖;王旭东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6228号原告:何强,男,1982年8月5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原告:马新颖,女,1981年1月12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红,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旭东,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        原告何强、马新颖与被告王旭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何强、马新颖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强、马新颖通过另案提出反诉方式解决纠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强、马新颖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何强、马新颖负担。        审判员    张雪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彭丽诗琪书记员    马晓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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