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强、马新颖等王旭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6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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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民初6228号案件名称
何强、马新颖等王旭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何强;马新颖;王旭东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6228号原告:何强,男,1982年8月5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原告:马新颖,女,1981年1月12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红,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旭东,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 原告何强、马新颖与被告王旭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何强、马新颖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强、马新颖通过另案提出反诉方式解决纠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强、马新颖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何强、马新颖负担。 审判员 张雪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彭丽诗琪书记员 马晓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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