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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连与莫代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3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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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3752号
  • 案件名称

    王文连与莫代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文连;莫代军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3752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连,女,1951年4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圣斌(系王文连儿子),男,1980年4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莫代军,男,1978年3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申请执行人王文连与被执行人莫代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苏0281民初13150号民事调解书,莫代军应赔偿王文连7000元及诉讼费200元。因莫代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王文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莫代军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莫代军未自动履行义务,为此,本院向莫代军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莫代军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莫代军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本院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莫代军名下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房地产等不动产;3、本院通过委托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对莫代军名下的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莫代军名下有房地产等不动产;此外,亦未发现莫代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王文连,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莫代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王文连对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莫代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由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依法向有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莫代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王文连未能提供莫代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闵永刚审判员  朱新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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