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尉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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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民初2347号案件名称
李某、尉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某;尉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347号原告:李某,女,1960年5月1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住永济市。 被告:尉某,男,1988年4月9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住永济市。 原告李某与被告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9月13日以与被告尉某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687.5元。 审判员 吴运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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