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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尉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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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民初2347号
  • 案件名称

    李某、尉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某;尉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347号原告:李某,女,1960年5月1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住永济市。        被告:尉某,男,1988年4月9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住永济市。        原告李某与被告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9月13日以与被告尉某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687.5元。        审判员    吴运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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