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景瑜、张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1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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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1497号案件名称
高景瑜、张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封丘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高景瑜;张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1497号申请执行人:高景瑜,男,汉族,1978年3月24日出生,住封丘县。被执行人:张钦,男,汉族,1998年9月12日出生,住封丘县。关于高景瑜与张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并立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3058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7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二、2021年7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一份,通知其于2021年7月19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接受询问。三、2021年7月9日、2021年7月12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8月23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四、2021年7月29日,本院到封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五、2021年7月29日,本院到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封丘县管理站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六、2021年8月26日,本院到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封丘分公司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理财产品。七、2021年9月13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八、2021年9月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同日,我院到其户籍地封丘县村委会实地调查,该村村委会向本院出具了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中居住且具体下落不明的证明。九、2021年9月14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静审判员 翟新华审判员 王金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邈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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