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怀球、上海鸿翼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402执289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402执2895号案件名称
王怀球、上海鸿翼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怀球;上海鸿翼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浙0402执2895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怀球与被执行人上海鸿翼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上海鸿翼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至此,本院(2020)浙0402民初7056号民事执行实施中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1)浙0402执2895号案件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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