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茅阿毛等黄丽、林建兵、庞玲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12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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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521执1251号之一案件名称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茅阿毛等黄丽、林建兵、庞玲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茅阿毛;黄丽;林建兵;庞玲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12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沈长圩街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6962455XQ。 法定代表人陈春仿。 委托代理人:余蓝,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茅阿毛,男,汉族,1973年4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德清县。 被执行人:黄丽,女,汉族,1981年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德清县。 被执行人:林建兵,男,汉族,1968年12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德清县。 被执行人:庞玲琴,女,汉族,1968年1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德清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茅阿毛、黄丽、林建兵、庞玲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浙0521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06611.37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茅阿毛、黄丽、林建兵、庞玲琴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3134.41元,尚有执行款人民币203476.96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茅阿毛于2021年9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人民币1000元,直至付清。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鉴于履行期限较长,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521执12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芳 审判员姚舟德 审判员陈文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闻翔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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