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钟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2021)苏0402执异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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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02执异93号案件名称
乙公司、钟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甲公司;乙公司;钟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402执异93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东坡雅居5幢201室。法定代表人:吴某。被执行人: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89号1AA05室。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钟某,男,汉族,1973年1月16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以下简称“全味公司”)与被执行人乙公司(以下简称“烘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钟某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称,其系与被申请人钟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天宁区天宁手感创意烘焙馆发生业务往来,双方对账时却以被执行人烘动公司名义盖章;而该个体工商户已注销,且注销时未对债务进行清算,故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作为经营者承担付款责任。被申请人钟某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查查明,全味公司申请执行烘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苏0402执378号;该案经强制执行,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21年3月26日依申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烘动公司系成立于2015年4月2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天宁区天宁手感创意烘焙馆系经营者钟某于2014年8月12日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现登记状态为注销。上述事实,有执行裁定书、工商登记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人以实际与其发生业务往来的主体为天宁区天宁手感创意烘焙馆、而其经营者为被申请人钟某为由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该事由不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钟某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仇慧星审判员 朱加林审判员 储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潘莉芸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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