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长武营销服务、史红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8民初76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8民初76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长武营销服务、史红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武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长武营销服务;史红斌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28民初760号   原告:史某某,男。    被告:XXXXX保险公司第三人:赵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史某某与XXXXX保险公司、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85.50元,由史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曹世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郭  岚 1  附: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1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