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长武营销服务、史红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8民初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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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8民初760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长武营销服务、史红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武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长武营销服务;史红斌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28民初760号 原告:史某某,男。 被告:XXXXX保险公司第三人:赵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史某某与XXXXX保险公司、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85.50元,由史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曹世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郭 岚 1 附: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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