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喜鹏与杨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2民初258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242民初2589号案件名称
杨喜鹏与杨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杨喜鹏;杨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2589号 原告:杨喜鹏,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税雾(杨喜鹏之妻),女,1991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杨洲,男,1998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喜鹏与被告杨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喜鹏于2021年9月8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喜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杨喜鹏负担。 审 判 员 冉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 助理 罗 侣书 记 员 胡增铮 1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与赵海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6民初5690号 下一篇 宋伟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8745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