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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与赵海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6民初5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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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6民初5690号
  • 案件名称

    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与赵海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赵海金
  • 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6民初5690号原告: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许心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衣尚民,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华,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海金,女,1962年7月21日出生,壮族,住北京市怀柔区。原告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海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慧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蒋佳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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