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与赵海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6民初5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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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6民初5690号案件名称
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与赵海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赵海金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6民初5690号原告: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许心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衣尚民,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华,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海金,女,1962年7月21日出生,壮族,住北京市怀柔区。原告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海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慧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蒋佳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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