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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天祥、邓群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桂0122执恢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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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桂0122执恢132号
  • 案件名称

    韦天祥、邓群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韦天祥;邓群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桂0122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韦天祥,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邓群星,男,1968年10月25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韦天祥与邓群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122民督3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群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韦天祥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邓群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对被执行人邓群星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邓群星名下有车牌号为桂A×××××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一辆,该车辆已经达到报废程度,没有多大价值,申请人也同意不再处置该车。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邓群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经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邓群星的银行账号并对其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邓群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韦天祥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韦天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邓群星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韦天祥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潘雪明审判员  陆子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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