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香兰与李深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吉2405执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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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执554号案件名称
高香兰与李深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龙井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高香兰;李深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05执554号申请执行人:高香兰,女,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和龙市。被执行人:李深壮,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龙井市。申请执行人高香兰与被执行人李深壮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香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深壮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8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该案申请执行人高香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所依据的(2021)吉2405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故申请执行人高香兰的立案申请不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高香兰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金星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申尚民书 记 员 王松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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