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亲恩贸易有限公司、葛启朋等沈利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2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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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2488号案件名称
台州亲恩贸易有限公司、葛启朋等沈利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台州亲恩贸易有限公司;葛启朋;沈利侠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2488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亲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三峰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3234920542。 法定代表人:黄彬彬。 被执行人:葛启朋,男,1991年03月02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沈利侠,女,1984年06月06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台州亲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葛启朋、沈利侠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82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葛启朋、沈利侠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台州亲恩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葛启朋、沈利侠支付申请执行人台州亲恩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641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8元、执行费446.2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葛启朋、沈利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葛启朋、沈利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葛启朋、沈利侠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葛启朋、沈利侠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葛启朋、沈利侠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葛启朋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脸、×××切诺基牌小型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并未实际扣押到位。截至2021年9月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葛启朋、沈利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葛启朋、沈利侠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分别对被执行人葛启朋、沈利侠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葛启朋、沈利侠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葛启朋、沈利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24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鲍仲德 二一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蒋婕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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