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刚与田明安、赖兆富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2民初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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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2民初275号案件名称
江华刚与田明安、赖兆富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喜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江华刚;田明安;赖兆富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2民初275号原告:江**刚,男,汉族,1956年10月30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初中文化,村民。被告:田明安,男,汉族,1962年10月16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初中文化,村民。被告:赖兆富,男,汉族,1971年8月3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文盲,村民。第三人:杜启洪,男,彝族,1973年4月18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原告江**刚与被告田明安、赖兆富,第三人杜启洪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刚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303元,减半收取2651.5元,由原告江**刚负担。审判长 金 波审判员 王宗胜审判员 张先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沙 紫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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