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萨拉伊丁·伊卜拉伊木与被执行人杨德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2执15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3222执1513号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萨拉伊丁·伊卜拉伊木与被执行人杨德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墨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墨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萨拉伊丁·伊卜拉伊木与被执行人杨德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2执1513号申请执行人:萨拉伊丁·伊卜拉伊木,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执行人:杨德伟,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申请执行人萨拉伊丁·伊卜拉伊木与被执行人杨德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新3222民初9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德伟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德伟返还萨拉伊丁·伊卜拉伊木15365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萨拉伊丁·伊卜拉伊木与被执行人杨德伟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杨德伟于2021年9月2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3655元,2021年10月2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2021年11月2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2021年12月2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2022年3月2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40000元,剩余3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付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222执15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国兴审判员 阿卜杜杰力力·拜克尔铁木尔审判员 赛吾尔丁·乃斯尔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绕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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