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元昌、吴云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1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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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1291号案件名称
范元昌、吴云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范元昌;吴云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范元昌,男,194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普新区。被执行人:吴云红,女,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元昌与被执行人吴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9400元;本案执行费49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31510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查无其他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吴云红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以后有能够继续执行的条件法院可以继续执行,继续执行不受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洪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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