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山红馆捌捌娱乐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2072执6621号至663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2072执6621号至6634号
  • 案件名称

    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山红馆捌捌娱乐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山红馆捌捌娱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2072执6621号至6634号申请人: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郭尔罗斯大路(南园小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064635785W。法定代表人:朱永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宗钊霞,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山红馆捌捌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红山路46号之一第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75065255P。法定代表人:于士君。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著作权侵权纠纷共十四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粤2072民初6813号至682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95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管理机关及相关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瞿 兵审判员 徐 伟审判员 陈 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艺达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