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开际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吴菲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891民初1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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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891民初1832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开际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吴菲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开际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吴菲;熊堪琼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891民初1832号原告:深圳市开际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人民大道中41号中国工商银行办公楼商务层第7层607室内。负责人:陈海道。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李湛,男,汉族,1982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系该司员工。被告:吴菲,女,汉族,1975年11月24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被告:熊堪琼,男,汉族,1991年2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雷州市。原告深圳市开际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诉被告吴菲、熊堪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开际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开际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由于自身原因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开际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开际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晓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林冬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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