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孔红亮与马崇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陕0524执86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869号
  • 案件名称

    孔红亮与马崇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孔红亮;马崇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524执869号孔红亮、马崇军:申请执行人孔红亮与被执行人马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4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崇军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孔红亮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崇军返还借款40000元及诉讼费8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崇军向申请执行人孔红亮履行了借款40000元及诉讼费80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孔红亮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马崇军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