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有发、惠徐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2民初4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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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2民初4699号案件名称
艾有发、惠徐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艾有发;惠徐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02民初4699号 原告:惠徐亮某某,男,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渭南市农业机械厂退休职工。被告:艾有发某某,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辛市,农民。原告惠徐亮某某与被告艾有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惠徐亮某某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徐亮某某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徐亮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惠徐亮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赵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白永鹏书 记 员 胡婉玲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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