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杨红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703民初30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703民初3033号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杨红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杨红庆;黄显颜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703民初3033号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东泉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3692769645W。负责人:刘攀,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殿宝,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诗,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红庆,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被告:黄显颜,女,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诉被告杨红庆、黄显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903元,由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梁卫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章 艳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艾有发、惠徐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2民初4699号 下一篇 朱建新、王全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1执8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