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杨红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703民初303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703民初3033号
  •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杨红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杨红庆;黄显颜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703民初3033号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东泉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3692769645W。负责人:刘攀,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殿宝,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诗,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红庆,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被告:黄显颜,女,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诉被告杨红庆、黄显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903元,由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梁卫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章 艳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