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冬梅、于子惠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异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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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异105号案件名称
王冬梅、于子惠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冬梅;于子惠;迟悦军;张军;孙淑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异10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王冬梅,女,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于子惠,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玉锡,东港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迟悦军,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张军,女,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迟悦军、张军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培有,丹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孙淑琴,女,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子惠与被执行人张军、迟悦军、张军、孙淑琴、王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异议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在异议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系对自己异议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冬梅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郭景强人民陪审员 李芳裕人民陪审员 唐笑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林国庆书 记 员 潘晓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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