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县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志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川1826民初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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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川1826民初862号案件名称
芦山县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志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芦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芦山县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志康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川1826民初862号原告:芦山县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芦阳街道芦溪村向阳组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26MA6721BU39。法定代表人:郭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男,汉族,1973年5月4日出生,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谢志康,男,汉族,1968年6月21日出生,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原告芦山县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志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芦山县时代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山县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山县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芦山县华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方 蓉书 记 员 郭彦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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